首页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