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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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