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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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