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