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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