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露天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二)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三)配电线路、电动机、变压器的保护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有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有边坡监测措施; (六)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符合规定;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 (八)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