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