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