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