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