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