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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