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九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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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