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