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下列保险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二)再保险公司;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相互保险组织;
(五)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保险机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下列保险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二)再保险公司;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相互保险组织;
(五)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