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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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