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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