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