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