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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