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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