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