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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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