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按照事项发生的顺序进行编号并且标注披露时间,报告应当包含事项发生的时间、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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