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九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
(十)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
(十一)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
(十二)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
(十三)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十四)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十五)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