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