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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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