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是指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至少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内容。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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