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
(二)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
(三)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