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敞口及其简要说明,以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简要说明;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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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