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以下说明: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以下说明: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