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