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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