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三)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和监事简历;

(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六)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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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