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