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