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