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