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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