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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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