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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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