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养护维修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