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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