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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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