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养护维修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