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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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