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