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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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