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