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