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