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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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