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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