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