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