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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