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