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