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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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