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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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