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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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